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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五五章 皇统革新(2/2)

并公家诸法度》等制度基础上,制定颁布《改新之诏》和《政体书》,主要规定:

    1.天下权力,总归天皇;

    2.幕府权力和职能全部转移至朝廷,各藩对幕府的责任和效忠也随之转移;

    3.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废除“士、农、工、商”制度,将皇室亲缘关系者列为“皇族”,公卿和大名列为“华族”,原幕府和大名家臣、武士列为“士族”,其他从事农、工、商的和底层贱民列为“平民”,位有尊卑,但各等级间允许相互交往;

    4.规定太政大臣、关白、征夷大将军位列华族之上、皇族之下,但为虚衔且不常设,其中摄关家和清华家可担任太政大臣和关白,东宫兼任征夷大将军,下设三护国将军,分别由贤仁、清仁、兴仁亲王一脉担任,负责维护各方治安,所需兵权经天皇同意后,由征夷大将军授予;

    5.爵位、官职改革:

    爵位方面:

    按高低分为王、公、侯、伯、君,其中王分为亲王(内)、郡王(内),只能分封皇族(含臣籍降下者),如贤仁,因封地在近江,被封为江亲王,居城也就成为宫号,即“坂本宫”(后来宫号逐渐废除,只保留爵位名);

    公分为兴国公、安国公、辅国公;

    侯分为兴郡侯、安郡侯、辅郡侯;

    伯分为兴县伯、安县伯、辅县伯;

    君不再细分。

    皇族中,除了东宫和世子外,

    天皇嫡子女封亲王、内亲王,庶子女封郡王、内郡王;

    亲王嫡子女封郡王、内郡王,庶子女封安国公、公主;

    郡王嫡子女封安国公、公主,庶子女封安郡侯、郡主;

    安国公嫡子女封安郡侯、郡主,庶子女封安县伯、县主;

    安国侯嫡子女封安县伯、县主,庶子女封大君、乡君;

    其后的子孙皆臣籍降下,由朝廷一次性拨款自谋生路,或由侯爵自行恩养。

    华族中,摄关家和清华家可封公,大臣家可封侯、名臣家可封伯,

    大名中三十万石(指幕府成立时)以上可封公,十五万石以上可封侯,五万石以上可封伯,以下可封君。

    其中,谱代可封兴国公、兴郡侯、兴县伯,外样可封辅国公、辅郡侯、辅县伯。但有知行的大名所封爵位为虚封,即朝廷不拨付俸禄,一应开销自行解决。

    士族中,确有功者,由其主公奏请批准后可获封侯、伯、君爵。

    平民中,确有功者,由地方长官奏请批准后可获封伯、君爵。

    官职方面:

    收回之前赐给各地大名的虚职,规定今后朝廷职务全部实授,将官职和爵位区分开来。

    在现有太政官制、律令制和“七司九曹十二所”基础上进行改革,设内阁取代太政官,下设中务省、文部省、民部省、治部省、兵部省、刑部省、大藏省、宫内省等八省,各省设其下又有二十四司,此外还改设弹正台等机构,因此被称为“阁省制”。

    官职设置上力求精简,例如原来太政官的四等官制,缩减成了内阁制,左右大臣掌握最高行政权力,相当于明朝的内阁首辅和次辅,其余如内大臣、大纳言则作为阁臣纳入内阁,其余三等、四等官则大幅削减,相关职能分摊到八省中。

    这套体制上的改革可以说主要是针对朝廷的,目的是提高朝廷的权威和效率,同时安抚地方大名,为后续深入推进做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