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四章 企业家利润(2/2)

为长久的体验的压力之下,才能更改。这种价值是高度稳定的,特别是由于劳动和土地的服务本身并没有发生变化,它就更加稳定。与此相反,新产品的价值乃是现有的价值体系之外的东西,就象资本主义制度下新产品的价格那样。新产品的价值与老的价值不是互相连贯的,而且是各自分开独立的。因此,任何生产品的价值只能按照并非它的现实使用方式所实现的价值来估量的这种说法,还是有道理的。因为只有这个价值,亦即我们所说的前此流行的价值,才是与具体的生产手段相关联的。如果这些产品不存在了,它们也将会被从其它的使用方式所产生的其它单位所替代。任何一个单位商品都不能把价值定得比同样的另一个单位要高,如果它们要同时存在的话。现在,新组合中雇佣的劳力和租用的土地的服务,与那些同时存在的其它组合中雇佣的劳力和租用的土地的服务是同质的——如果情况不是这样,就肯定会出现价值差异,但对这种差异我们很容易说明其原委而不致影响原则——因此,前者与后者的价值不应该有差异。甚至在极端的情况下,如果这一经济体系的全部生产力都投入到新组合中使用,在这个阶段,这些生产力也必须是按前此流行的价值来投资。如果新组合失败,这些生产力的价值还可以再实现;如果这些生产力完全赔光,那么,损失多少也要以前此流行的价值作为基础来计量。因此,成功的新组合,也会在非交换经济中导致价值的剩余,而不只是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才如此;事实上这种价值的剩余,可以说,乃是一定的价值量,对于它,生产手段并没有相应的要求归属的权利,它不仅仅是超过原来状态的一种满足的剩余。我们还可以说,发展中的剩余价值不只是一个与个人有关的现象,而且也是一种社会现象;它与我们迄今在前边谈到的资本主义的企业家利润,在各方面都是同一的东西。

    第二,通过另一途径也可达到同样的结果。领导人的企业家性质的活动——它的确是实现这个组合的一个必要条件——可以看作是一种生产手段。通常我不这样去设想它,因为更令人感兴趣的是将其活动和生产手段来对比它们的不同之处。但是在这里,这样的想法有好处。为此,让我们暂时把领导者的作用看成是第三种独立的生产要素。于是,显而易见,新产品的某些价值应归属到它的名下。但是,那是多大的一部分呢?领导人和生产手段是同等重要的,而新产品的整个剩余价值仰赖于他们两者的合作。对此我们无庸置评,而且它与我们在前段里的论述并不矛盾。所有价值范畴的适当份量只有由竞争力量来决定,对商品如此,对个人亦然。由于在非交换经济中不存在第二种竞争,而且由于什么是利润与什么不是利润的差别在非交换经济中也不象在交换经济中那么重要(我们立刻就将谈到这一点),因此,其价值在非交换经济中,常常就不象在这种差别非常重要的交换经济中,那样清楚。尽管如此,但我们仍可就大多数情况具体说明,有多少价值应归属到企业家的作用项下去。在大多数情况下,正如我们已经论述过的那样,生产手段是可以被替代的,但领导人却不能。因此,在必要实行生产手段的替代的情况下将会损失掉的那一部分价值,应该归属于生产手段,其余则应归属于领导工作所起的作用。而应归属于领导者作用项下的价值,乃是新产品的价值减去在没有这种领导的情况下所能实现的价值之后的差额。因此,剩余在这里是同对价值归属的特殊要求相对应的,从而发源于生产手段的那一部分要求无论如何也是不能夸大的。

    但在这里切切不可忘记,如果我们始终是就迄今流行的价值来谈论生产手段的价值归属问题,那也是不很正确的。由于生产手段从原先的用途中抽调了出去,原先使用的生产手段的边际价值确实是增长了。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我们观察到同样的现象。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由于企业家的新需求而导致生产手段价格的上涨,恰好符合于这种价值变化的过程。为此我们的表述方法也必须相应修正。但在根本上并无什么更改。当然,价值的这种增长,决不可以同发展所导致的对生产手段的价值归属,混为一谈。

    谁也不能说,上述估价过程是不真实的;也不能说,作为一种特定的价值量度的利润,在非交换经济中没有意义。即令是一个非交换经济,也必须确切地知道它正在做些什么,它的新组合将会产生些什么好处,以及这种好处从何而来。但是人们或许可以说,在一个非交换经济中,利润作为一个分配范畴,没有什么意义。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确是这样。在封建式的非交换经济中,领主确实可以根据对他的“服役”任意地支配产品的数量,他可以任意地处置一切收益,他给予劳动者们的报酬可以高于也可以低于他们的边际劳动生产率。而在**式的非交换经济中,利润完全归于全体人民——至少在理论上是如此。这一点本身与我们的论述无关。但是我们能不能推断说,特别是就**方式而言,利润是被工资吸收了,现实生活把价值理论撇到一边去了,而工资吞没了全部产值,不,我们必须区分开报酬的经济性质和人们对它的处置。报酬的经济性质是以其生产性服务为根据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把工资称呼为应该归属于劳务的那一部分报酬。在交换经济的自由竞争下,这一部分报酬或收益归之劳动者,但这纯然是由于按照自由竞争的原则,报酬是按边际的重要性来取得的。其所以必须如此,则仅仅是由于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恰恰是这种工资起着鼓励努力的作用。如果这种努力依靠了另外一种方法得到保证,例如靠社会责任感或靠强制,那么这个工人所得将较少;但他的工资仍然取决于劳动者的边际生产率,并且,他的所得报酬如果较此为少,那就应核视为他的经济工资的一种扣除。这个扣除部分也应算是工资,与付给工人的工资,本无二致。在**社会,领导人当然不会获到利润。而且可以完全肯定地说,不能认为因此发展就成为不可能。相反,这样一种组织内的人们可能经过一定时期就会形成一种颇为不同的思想,以至他们再也不会对利润提出任何要求,正如在这种社会内一位政治家或一位将军不可能企图把战利品全部地或部分地归于自己那样。但利润总归是利润。把利润看成劳动力所得的工资是不行的,这只要把庞巴维克关于利息的经典性表达应用到这上面来就全明白了。那个表达同样适用于土地的地租,土地的生产性贡献的价值及其性质,应该和某些特定个人所得到的收入区别开来。

    那么,利润应该算是哪些工人的工资呢?对这个问题可以设想两个答案。第一个答案是,可以认为:它是作为在新产品上工作的工人的工资的一部分。现在,这样是不可能的。因为要是这样,那么这些工人,根据我们的假定,就要比他们的伙伴们所得到的工资高一些。可是,他们的伙伴们付出的劳动丝毫不少于他们,劳动的质量和他们相较也毫不逊色。因此,如果我们接受这个答案,我们就要同一条基本的经济原则相抵触,这条原则就是:同质商品的不同部分,不应有不同的价值。这种看法是否公允,姑置不论,但按这种看法,确有可能产生一些格外受惠的工人。根据这种看法而进行的某种安排是可能的,但是这些工人所得到的这种剩余却不是工资。

    另一个可以设想的答案是:我们称之为利润的那一部分价值,以及数量与之相对应的那部分产品,不过是国民利得的一部分,理当平均分摊到有关的经济时期内起作用的一切劳动服务上去——假定这些劳动服务都是同质的,或者按照具体情况,依据劳动服务上任何可以识别的差异来分摊。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参与新产品生产的工人们的所得,就高于他们的劳动的产品了。但是,迄今为止,在经济学里还没有说过,工资能高于产品总值。因此,人们很容易看到,在这样的情况下,工人所得到的份额并非全部属于经济学上所谓的工资,有一部分收入应冠以某种非经济的称号。的确,这样一种处理也是可能的,许多其它处理也同样是可能的。社会总要以某种方式来处理它的“利润”,正如总要处理其他收益一样。社会必然要按照有利于工人的方式来处理利润,因为没有别的什么人有资格来享有它。而在这么办的时候,人们可能按照千差万别的原则来行事;比方说,可以按照人们需要的迫切程度来分配,也可以为了促进总的目标而不分配。但这并不构成经济范畴的任何变化。在正常的循环流转中,工人们所取得的收入,恰恰如同土地一样,不管是直接地或间接地,不可能多于他们经济上的产品,因为超过其产品的部分并不存在。如果在我们正在考察的例证中可能有此情况,那全然是由于某些其它生产要素没有得到它的产品,如果我们把那个含混的表述“剥削”定义为:当某种必要的生产要素,或者根据情况是此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其所得在经济意义上低于其产品时,就会出现剥削;于是,我们可以说,工人们所得到的额外支付,只是由于剥削了领导人,才成为可能。如果我们把这种表述仅限于某些人力服务被剥夺了它的产品的情况——目的是排除把剥削的概念应用到土地上去的情况,考虑到在**社会没有地主,应用到土地上去是不切实际的——那么我们仍然可以说,出现了对领导人的剥削;我们这样说,确实无意于作出任何道义上的判断。

    因此,那怕把利润全部给予工人们,从经济意义上来说,利润也不会变成工资。在实际上,清楚地认识这一点,并经常把利润和工资区别开来,这对于**制度是重要的。因为对于**制度下的生活的一般了解,以及关于若干具体问题的决定,显然有赖于这一认识。所有这些考虑启迪我们,上述现象是独立于经济组织的具体形式之外的。于是导致这样一个一般的真理:利润作为一种特殊的和独立的价值现象,根本上是与经济制度中的领导职能相联系的。如果发展既不需要引导,也不需要力量,那利润也将确实存在;它将会作为工资和租金的一部分而存在,但它并不是别具一格的一种经济现象。只要情况并不是这样,也就是说,只要大多数人民,那怕只是在极其微小的程度上,与我们对之有任何程度了解的一切国家的民众,有相似之处,那么,就不能把全部收入都归属于劳动力和土地的服务,甚至在非常合乎理想的完善的丝毫没有摩擦和毫无时间因素的经济进程中,也是这样。

    但在非交换经济中利润也不是永久存在的。在这里,不可避免的变化也会出现,从而使利润消失。新的组合被付诸实施;其成果指日可待,一切怀疑均已消散;从而新组合的好处,以及获得这些好处的方式方法,也就昭然若揭了。这时,充其量还需要一个经理或一个工长,而不需要一位领导人的创造能力了。这时,只需要照旧行事以取得同等好处就行了。而要做到这一点,没有一个领导也未尝不可。即使由于摩擦而产生的阻力仍然必须克服,但问题在本质上已不同了,而且较容易解决。对所有的社会成员来说,好处已经成为现实,并且,新产品总是及时一致地分配给他们,对他们来说已是司空见惯;他们不用象本书第一章所说的那样,要为更进一步的产品的完成,作出任何牺牲,或必须予以等待了。人们不再指望经济制度向前发展,而只求保证现有的产品源源不绝。这是可以料想到的。

    这样,新的生产过程将一再重复。为此,企业家的活动也不再是必不可少的了。如果我们仍然把企业家的活动设想为第三个生产要素,那么我们可以说,在人们所已熟悉的新组合的单纯重复中,这个生产要素,它在刚实行新组合时原是必需的,现在则不存在了。与此同时,与之相关联的价值归属的要求也不存在了,而归属于其他要素即劳动力和土地的服务项下的价值将增长,直至囊括所有产品的价值为止。这时只有劳动力和土地才是必需的了,只靠他们就可以创造产品。价值就只归属于它们;原先归属于在一定的生产中实际使用了的劳力和土地的服务,后来,则按照众所周知的原则,均等地归属于劳动力与土地的全体。先前使用的劳力和土地的价值将首先增加,然后扩散到所有其余的部分。

    因此,所有的劳力及土地的服务的价值,都将相应增长。但这种增长,必须与随着实行新组合而出现的增长区别开来,不仅在程度上,而且在种类上,也要区别开来。这种增长不是意味着在价值规模上有所增长,而只是意味着它们的边际效用的增长,这又是由于生产手段被从原先的使用方式中抽调了出来,因而生产要想照旧进行,只有提高它们服务的强度。而在另一种情况下,情况就颇为不同,那就是说,新产品的价值进入到生产手段的价值规模之中。这也可以提高生产手段的边际效用;但同时还提高了生产手段的总价值,在生产诸要素的数量比较巨大的情况下,这一差别具有实际上的重要性。因此,这时生产手段的价值表明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需要的满足程度的新增长来源于这些生产手段,而且只是来源于这些生产手段,同时劳力和土地的产品数量这时变得更大了。这时它们被赋予的价值,将不再是它们在先前的循环流转中已有的价值,而是他们在新的循环流转中所实现的价值了。在这种转化的时候,归属于它们的价值比它们的再置价值为高,并没有什么意思。这时它们的再置价值已经包括新的使用方式的价值在内了。社会产品价值的增长,使生产手段的价值跟在它后边增长,而新的局面将会很快地使一个新的价值代替旧的、习以为常的价值,这个新的价值是以新的边际生产率为基础的,它终于又将变成习以为常的价值。这样一来,产品的价值与生产手段的价值之间的联系,将会重新建立起来。在新体制中将不再象前一阶段那样,存在两种价值范畴间的脱节状态。如果一切都理想般地圆满运行,那么,现在**社会把所有这样产生的产品看成是对它的劳力和土地的永久性报酬,并把它分配给它的成员以供消费,那就是完全合理的。上述种种事实,将不会对此提出任何异议。

    以上所谈在非交换经济中利润的消失过程,与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利润的消失过程,是十分类似的。但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这一过程的另一部分,也就是由于竞争厂商的出现而迫使新产品价格下跌,这在非交换经济中却肯定是不会有的。当然,在这里,新产品也必然会被纳入循环流转之中,而且在这里,其价值也必然会同其它一切产品的价值发生联系。在理论上,我们仍然可以把创新的实行,与创新在循环流转中的体现过程,看成是不同的两回事。但是不难看出,在实际上,这两者是否同时发生是有相当大的差别的。在非交换经济中,只要揭示出应归因于企业家活动的一定剩余,就很足以解决我们现在正在研究的问题。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这种剩余只能在市场机制的帮助下到达企业家之手,同时也只有通过这一机制,这种剩余才又能被剥夺掉。因此,除开单纯的价值问题而外,还有一个企业家实际上如何取得利润的问题。这个市场机制带来了若干在非交换经济中肯定不会有的现象。

    尽管如此,但在一切的组织形式内,不仅利润的最内在的经济性质是一致的,而且其消亡过程的最内在的性质也是一致的。在一切情况下,那些使得整个产品价值不能归属于劳力和土地的服务的障碍,或者,有如具体情况所示,使得劳力和土地的价格水平不能与其产品的价格水平相适应的障碍,总归是要消除的。处于支配地位的原则始终是:经济过程,如果不受到阻碍的话,首先是不允许个别产品具有价值的剩余,其次是总要迫使生产手段的价值上升到产品的价值的水平,与之相适应。这些原则,在非交换经济中径直有效,而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则是通过自由竞争来实现的。在后一情况下,由于自由竞争,生产手段的价格必然要将产品的价格吸收殆尽。如果不能作到这一点,产品的价格就必然相应下跌。如果在这些情况下利润竟然还存在,那只是因为从一个无剩余的境地过渡到另一个无剩余的境地,得有企业家发挥作用的一个过程,此外还要满足资本主义制度下必要的另一个条件,那就是,不会因为有了竞争企业家的利润遂立即被夺走。

    利润依附于生产手段的关系,犹如诗人对于他尚在致力的部分完成的诗稿。此时利润的任何部分尚不能归属于生产手段,而拥有和提供生产手段也并不是企业家作用的内容。最重要的是,正如我们已经知道的,利润也不是来自对原先的生产手段派上新用场后所引起的价值的持久增长。让我们来考虑一种奴隶经济的情况,在这里,企业家拥有土地和劳动者,他为了实行新的组合而购买了土地和奴隶。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可能认为,对于土地和劳力应该付给的价格,应与迄今通行的使用和雇佣情况相适应;而利润乃是土地和劳力从现在直到永久所产出的价值的超过值。但这是不对的,理由有二:首先,新产品收入可以达到一定高度,但竞争又会把它位下来,因此,这种情况使利润要素无从确立。其次,持久的剩余额——只要它不是准地租——在经济学上,只是劳动工资的增长(诚然,在这里它归属于“劳动力的拥有者”而非归属于工人),以及地租的增长。奴隶和土地,此时对于其主人来说,的确是有了更高的价值;但是要知道,如果不考虑偶然的或暂时的利润的情况,这位主人只是作为土地和奴隶的所有者,而不是作为企业家,变得长久地更富有了,即使是一种自然生产要素初次在新组合中出现,例如一条溪流之成为水力资源:问题也没有任何不同之处。产生利润的不是水力。水力所经常产生的只是我们所谓的地租。

    因此,第一个例子中利润的一部分转变成了地租。这样一来,我们所考察的这个量的经济性质改变了。让我们假定一位种植园主原先种的是甘蔗,后来改种棉花,而种棉花直到不久以前,还是比现在更为赚钱的。这是一种新的组合;因此,这位种植园主成了一位企业家而且赚得了利润。目前,出现在成本清单上的地租仍然是相当于种甘蔗时所付的地租额。按照实际情况,我们理当假定竞争迟早会迫使收入款项下降。可是,如果仍然有剩余,那应该怎样来解释呢?并且在经济学上,它又是什么性质的呢?略去摩擦因素不计,要么,这是由于土地特别适宜于种植棉花;要么,这是由于新的土地利用导致地租的普遍上涨——在原则上常常是两个因素都在起作用。这一点立即把总收益中的增长部分的特点标志了出来,那就是,它终归属于土地地租的性质。这个种植园主如果继续种棉花,那么他作为企业家的作用便消失了,从此整个收益就归属于原来的生产要素。

    再就利润与垄断收入的关系来谈几句。由于在新产品问世之初,企业家没有竞争对手,新产品的价格完全是,或者在某种范围内,按照垄断价格的原则来确定的。为此,在资本主义经济内,利润中包含有垄断成份。现在让我们假定,新组合企图建立一种永久性的垄断,也许企图组成一个完全不用害怕外边有竞争者的托拉斯。这时,利润显然可以径直看成就是永久性的垄断收入,而垄断收入也可以径直看成就是利润。不过在这里仍然存在着两种很不相同的经济现象。实现垄断性组织可说是一种企业家的行为,其“成果”表现为利润。这样的组织一旦顺利运行,这个企业就能持续地挣得剩余,不过这种剩余自后还必然归属于垄断地位赖以维持的自然力与社会力——剩余就变成了一种垄断收入。实际上,创建一个企业所获得的利润,与持续性的收益,是彼此区别开来的。前者是垄断的价值;后者不过是垄断条件所带来的报酬。

    在本书的范围内,讨论似乎应当适可而止。也许已经谈得太多了。即令我必须责备自己已经以过多的议论来使读者感到厌倦,我还是不能不责备自己还没有把所有的论点都彻底解释清楚,也没有把一切可能的误解都加以根除。这个问题的根本方面还有待阐明。在结束本题之前,还必须再谈几点意见。

    企业家利润不是有如一个企业的永久性要素的级差优势收益那样的租金;它也不是资本的报酬,不管人们对资本如何下定义。因此,谈论利润率的平均化趋势是没有道理的,现实中根本不存在此种趋势。因为,尽管我们能够在同一地方,同一时间,同一行业中观察到异常不同的利润,只是由于把利息与利润混为一谈,才使许多著作家就这样一个趋势问题展开论争。最后我们还需要强调指出,利润也不是工资,尽管作这样的类推是很诱惑人的。它肯定不是一个简单余额;它乃是企业家对生产所作贡献的价值的表现,恰如工资乃是工人“产出”的价值的表现。利润同工资一样,并非剥削。但是,当工资是由劳动力的边际生产力来决定之时,利润却是这个规律的一个显著的例外。利润的问题正好出在这个事实上,那就是,它似乎不在成本规律和边际生产力规律的作用范围之内,“边际企业家”之所得,对于其他企业家的成就来说,完全是不相干的事。工资的每次增长,无不扩散到一切工资上去;而取得成功的企业家,其最初的创收却是独有的。工资是价格的一个因素,利润则不然。工资的支付是对生产的制动器之一,而利润则否。古典经济学家认为地租并不参予构成产品的价格,我们对于利润,更应作如是观。如果我们把一种报酬的规律性的反复视为收入的典型特征之一,那么,工资是收入的一项恒久性分支,而利润则根本不是收入的一个分支。一旦企业家的作用已经完成,它就会立即从企业家的手中溜走。它附着于新事物的创造,附着于未来的价值体系的实现。它既是发展的产儿,也是发展的牺牲品。

    没有发展就没有利润,没有利润就没有发展。对于资本主义制度而言,还要补充一句,没有利润就没有财富的积累。至少不会有我们所目睹的这样宏伟的社会现象——这确实是发展的后果,认真说是利润的后果。如果我们略而不计地租和就狭义而言的储蓄的资本化——对这些我们不认为有很大的作用——而且最后,如果我们把发展在其反响和机遇中投掷到许多个别人怀里的意外财物(这种意外财物的确都是暂时的,但如果不被消费掉,它们也可能导致财物的积累)也略而不计,那么,财富积累的最重要来源依然存在,很多财产由此而生。未消费掉的利润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储蓄,因为它并未对惯常的生活标准有任何侵蚀。因此我们可以说,是企业家的行动创造了绝大部分的财产。据我看来,实际生活令人信服地证实了财富的积累来自利润。

    虽然在本章内我听任读者把资本的利息,同工资和地租一起,列为生产性开支,但在考察时我却把除去工资与地租之后的整个剩余似乎都当成是企业家的所得了。事实上企业家仍须为资本付出利息。也许我不会因为把一笔钱起先指为利润继而又指为利息而受到责备,但让我特别申明一下,我在后边还会就这一点加以充分的阐明。

    利润的大小,并不象循环流转中各项收入的量度那样,可以明确决定。特别不能认为,正象循环流转中成本的各项要素那样,利润的量度刚好足以确切地引发“必需的企业家服务或活动量”。这样一个数量,在理论上是可以决定的,但不存在。在一定时间内实际获得的利润总额以及个别企业家实现的利润,可能远较足以引发实际起作用的企业家服务或活动量所必需的数额要大得多。的确,这个总额往往是估量过高了。的确,必须记住,即使是显然不相称的个人成就也自有其作用,因为取得这种成就的可能性发挥着一种更大的激励作用,它比起理应按该利润量乘以概率系数之积来标志的那个激励作用还要大一些。对于那些沿有实现试种前景的企业家来说,这种前景也似乎是具有吸引力的“报酬”。然而,十分清楚的是,在许多场合,较小的利润量,尤其是较小的总利润量,也会产生同样的结果;同样十分清楚的,在这里,服务(指企业家的活动——校者注)质量和个人成就之间的关联,比起例如专业性劳动市场上的情况来,要微弱得多。这一点不仅对于赋税理论来说是重要的——即使这一要素的重要性在实际上只限于需要考虑“资本积累”,从生产出来的生产手段的供应的增长这个意义上来说——而且也说明了企业家的利润为什么能够那么相对容易地被剥夺掉,以及为什么“领薪水的”企业家,比方说经常起企业家作用的工业经理,一般能够满足于远较利润全部数额为小的报酬。生活越是合理化,平均化,民主化,个人与某些具体人(特别是就家庭范围而言)或具体物(一个具体的工厂或一栋祖传的宅第)的关系越是短暂,我们在第二章中所列举的许多动机就会越加丧失它们的重要性,而企业家对利润的把握也就会更加不牢靠。这一进程与发展之日益“自动化”是并行的,后者又往往趋向于削弱企业家作用的重要性。

    今天,如同过去对这一社会进程的源头尚不认识的时代一样,企业家的作用不仅是经济体系不断改组的运转工具,而且也是包含社会上层在内的各种要素发生连续变化的传递手段。成功的企业家在社会上的地位上升,他的家人的地位也一同上升,他们由于他的成就而获得不直接依赖于他们各自的作为的地位。这是在资本主义世界里人们在社会阶梯上得以上升的最重要的因素。因为这一进程是靠在竞争中摧毁旧的企业以及依附于这些旧企业的一切存在,所以,总是相应地伴随着一个没落、丧失社会地位、被淘汰的过程。这种命运也威胁着那些势力处在衰微中的企业家,或继承其财富却无其才干的子嗣。这不只是因为竞争的机制不容许有持续的剩余价值,因而一切利润总要枯竭,甚至还通过正是作为这种机制的推动力的追求利润的激情去消灭它;而且还因为,在正常情况下事情总是要这样发生,那就是,企业家的成功体现于他对企业拥有所有权;该企业通常由其子嗣继续经管,并很快就变成了因袭行业,直到为新的企业家所取而代之。美国有一句谚语说:三代之内,兴而复衰,信然。例外的情况是鲜见的,而衰落得更快的情况倒多得足以与这种例外的情况相抵而有余。因为企业家、企业家的子嗣和亲属层出无穷,司空见惯,所以舆论以及关于社会斗争的论述措辞,容易忽视这些情况。这些“富人们”于是形成了脱离生活斗争的一个继承人阶层。事实上,这个社会的上层有如旅馆,里边的确住满了人,但那些住客总是变动不息的。他们之中有许多人来自下层,多到我们当中很多人还没有充分认识到这种情况。于是乎我们又面临了一些更进一步的问题,只有解决了那些问题,我们才能看到资本主义竞争制度及其社会结构的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