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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节:检地奉行(1/2)

    第三十二节:检地奉行

    经过一路的慢赶,我们终于来到了六角家的领地之内,目加目町此地正是增田长盛所居住的地方。增田长盛此人出生于1545年,到1615年而末。是日本战国时代、安土桃山时代和江户时代初期的武将,丰臣五奉行的其中一人,别称仁右卫门。增田长盛最初是织田信长的家臣,后来成为了羽柴秀吉的家臣,外交方面曾与上杉景胜交涉,太合时期进行检地效果出色,最后成为了大和二十万石的领主。在关原之战中,加入了石田三成的西军,但是在大阪城留守期间,与德川家康内通,在战败后,领地全部没收。在高力清长的劝告家康后,在武藏国隐居。后来在大阪夏之阵中,要求儿子增田盛次担当德川义直的家臣,后来遭到拒绝,与儿子回到大阪城,加入了丰臣军,最后因为自尽而死。 【】

    说实话靠检地当上奉行之后又能成为大大名的人真的是太厉害了,可见此人的能力之高和猴子的信任,并且能参与成为和上衫景胜和议的出使对象,他增田长盛必定还有其它的过人之处,若不招揽此人必然是一大憾事,按推算他现在也就是个跟我的年龄差不多的孩子,他现在应该还没有侍奉别人,所以我正好可以利用这个机会把他说服成为我的家臣。 ”小说“

    所谓检地其实是否定庄园领主收租权的含义,但是在信长检地时期,检地地区有限,效果普遍不好,且缺乏建设性措施。秀吉则在近江检地以后,特别在统一全国后不仅在全国进行检地,而且还逐步形成新的制度,秀吉确立了一整套对待地方大名和对待农民的方针政策,为建立日本集权封建制奠定了基础。实行“朱印地制度”,建立近似国有的大名领国制、强化中央政权对地方封建势力的控制,是秀吉检地的一个重要方面。根据这种制度,所有大封建领主以及其他的势力都需拥有加盖秀吉印信的土地执照(即朱印状),才能使自己领地的领有权生效。这种制度,不仅清楚了庄园领主残存的一切权力,而且构成中央政权控制地方大名的权力基础。大名为了获得秀吉对自己领地领有权的承认,便不能不承担秀吉规定的一系列经济、政务、军事的义务。秀吉实行“城割制”,大名要按秀吉意旨拆毁许多具有军事意义的城镇据点;秀吉实行“军役制”,大名要按地租收入的多寡向中央提供军役。大名在领内开采非直辖的金银矿山,要向秀吉纳税(运上金);秀吉经营重大建筑工程,大名要提供夫役木石。还要防止大名间互相勾结的“禁私婚制”(未经秀吉许可的大名间的婚姻关系称私婚)及强制大名效忠中央的“人质制”(以大名家属与得力家臣为质)、“参觐制”(大名本人要移居秀吉政权所在地)等,都保证了中央政权对地方割据势力的巨大约束力。所以,朱印地制度的推行,既意味庄园领主的土地领有权向大名领国制过渡,也意味大名领国制向近似土地国有制的江户幕(中央政权)藩(地方大名)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秀吉当权后的大名对自己领地领有权的不完全,决定了大名在经济、政治、军事上独立权的不完全,统一后的大名完全丧失战国大名的独立自主的性格,统一后的日本结束了长期诸侯割据、内乱频繁的动荡局面,当与秀吉对土地所有制的变革有关。

    土地关系变革的另一重要方面是对小农永久耕作权的承认。秀吉检地,规定全国田亩计算方法统一以300步为1段(前此一般以360步为1段),规定每段水旱田分为上、中、下、下下四等的不同租率和绝对纳租量(石盛);规定没段地租承担者即直接劳动生产者的农民(称一地一作人制)。这些办法,当然体现了加强封建剥削和维持自然经济的封建领主的意图,但重要的是,取缔了前此存在于农民与领主之间的层层剥削,限制了领主在征收地租时的任意盘剥,特别在法律上为了保证收租权而保障了小农的永久耕作权,使土地与劳动力结合起来,使农民从事生产的最低生活条件和劳动条件有了保证,这无疑会提高小农劳动的积极性,促进了被长期战乱所破坏的社会经济的恢复、发展。秀吉从强化封建统治秩序的立场出